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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通报6起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问题

来源: 高安市纪委市监委网站  日期:2021-10-21 11:51:13  点击:20944  属于:监督曝光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强化干部作风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带头遵纪守法,现将近期我市查处的6起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陈洪清酒驾问题。2017年9月3日中午,陈洪清酒后驾车行驶至桥南路骨伤医院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陈洪清属酒后驾驶。2017年9月14日,高安市交警大队依法给予陈洪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4月1日,陈洪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蓝坊镇政法委员敖晓平酒驾问题。2020年7月6日凌晨,敖晓平酒后驾车行驶至高安大道血防站路段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敖晓平属酒后驾驶。同日,高安市交警大队依法给予敖晓平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6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月14日,敖晓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灰埠中队事业编干部陈杰醉驾问题。2018年12月17日晚,陈杰酒后驾车行驶至宜春市明月山温汤镇泉都北路路口时,被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路检查获。经鉴定,陈杰属醉酒驾驶。2019年2月27日,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以陈杰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移送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3月29日,袁州区人民检察院认定陈杰触犯刑法,但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8月27日,陈杰受到留党察看一年、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高安市第十小学原电教处主任吴俊锋醉驾问题。2014年12月24日晚,吴俊锋酒后驾车行驶至桥北路与西湖路交叉口路段时,与同向行驶小型轿车发生刮擦,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吴俊锋属醉酒驾驶。2015年6月5日,高安市人民法院认定吴俊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21年1月18日,吴俊锋受到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筠阳街道原环卫所所长兼胜利社区原党委委员、副书记熊成材醉驾问题。2019年7月3日晚,熊成材酒后驾车行驶至高丰路与高荷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熊成材属醉酒驾驶。2019年8月30日,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决熊成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2020年4月13日,熊成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独城镇田心村原党支部副书记兼村委会会计罗庆仁醉驾问题。2019年9月27日晚,罗庆仁酒后驾车行驶至高胡公路荷黄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罗庆仁属醉酒驾驶。2020年7月9日,高安市人民法院认定罗庆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2020年8月31日,罗庆仁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依法罢免其村委会会计职务。

  通报指出,上述6起典型案例,涉案人员有机关党员干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有村(社区)干部,他们因纪律意识淡泊、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分别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不仅自己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也损害了党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一些违规吃喝等“四风”问题,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必须从政治上看,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

  通报强调,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杜绝侥幸心理,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单位和对社会负责的态度,从中深刻汲取教训。要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社会公德,严防此类问题的发生。全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举一反三,加强教育管理,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日常行为。要通过政治谈话、日常提醒、警示教育等多种方式,重申纪法规定,筑牢干部思想防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坚持抓早抓小,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批评教育。要加大酒驾、醉驾问题的查处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要循线深挖酒驾醉驾案件背后的“四风”问题,一查到底、绝不放过,不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中共高安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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